共居主义宪章
v2026.0 — 发布日期 3/1/2026
共居主义创始宪章。一种追求最大自由与法律中立的公民世界观。
共居主义宪章
一种追求最大自由与法律中立的公民世界观
版本 2026.0(创始宪章)(修正案编号如:2026.1、2027.0 等)
序言
共居主义是一种公民世界观,旨在让人们在对最重大问题持有不同意见的同时,仍能和平共处。它不是一种宗教。它不对上帝、诸神、终极真理、救赎、启示、来世、宇宙目的或形而上学确定性作出任何肯定或否定的主张。它没有圣典、教士阶层或强制性仪式。它不要求任何人放弃自己的信仰、灵性、哲学或身份。
共居主义的存在基于一个核心理由:人类社会需要一个共享的公民层面,使信仰的深刻多样性——无论宗教信仰还是非宗教信仰——得以共存,而不是让国家成为形而上学的仲裁者或道德统治的工具。
共居主义确认一项简明的社会契约:
* 你的自由是最大化的。 * 你的公民平等是不可妥协的。 * 国家保持中立。 * 公共法律和制度平等地属于每一个人——不论信仰。
本宪章是一份活的、不断演进的公民文件。它通过透明的治理程序加以维护。其宗旨是在世代传承中保持清晰、坚韧和实用。
第一条 — 定义与性质
1.1 共居主义是什么 共居主义是一种世界观和公民伦理,旨在支持世俗社会中的多元主义。它是一个共处框架,通过公共理性来表达——即任何公民无论其个人信仰或非信仰,都能加以评估的理由。
共居主义旨在加强: * 世俗制度的完整性, * 良知自由, * 公民和平,以及 * 平等的公民权利。
1.2 共居主义不是什么 共居主义不是: * 宗教、教派或教会, * 替代性神学, * 精神垄断, * 政党意识形态, * 形而上学真理的教条,或 * 文化身份等级体系。
共居主义不能成为上述任何一种,否则就是自我违背。
1.3 共居主义面向谁 共居主义面向生活在世俗公民秩序下的所有人: * 信仰者、怀疑者和非信仰者,包括但不限于:有神论者、文化性有神论者、不可知论者、无神论者、自然神论者、冷漠论者、不可知神论者、泛神论者、万有在神论者、多神论者、反有神论者、人文主义者、理性主义者,或有灵性但不信教者(SBNR); * 根植于传统的人和寻求新意义形式的人; * 践行仪式的人和拒绝仪式的人; * 希望拥有灵性社群的人和偏好私人信仰的人。
第二条 — 核心前提
共居主义建立在三个前提之上。2.1 最大化的良知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形成、改变或拒绝其宗教或世界观,不受胁迫、恐吓或公民处罚。
2.2 中立的公共秩序 国家不得偏袒、强制或惩罚任何宗教或世界观。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平等权利和公民秩序——而非裁定形而上学真理。
中立是对形而上学教条的中立——不是对伤害证据的中立。当结构性不平等可被衡量地损害平等的公民地位时,公民秩序可以采取基于公共理性和可问责结果的针对性补救措施。
2.3 统一的民法 在公共生活中——法院、合同、财产、就业、教育标准、公共服务、政治权力——只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体系:即该国世俗框架内的民法。
共居主义没有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存在所谓的"共居主义法"。社会的公民秩序只是世俗的,并以共居主义价值观为指导,通过可公开辩护的推理来表达。
第三条 — 共居主义价值观
共居主义以公民性、普遍性且与多元主义兼容的价值观为基础。平等尊严 每个人都拥有内在价值和平等的公民地位,不论信仰、出身、地位、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关系结构、语言、文化或背景。
共居主义鼓励通过可公开辩护的规范和政策,减少有知觉生物(包括非人类动物)不必要的痛苦。
共居主义将新兴智能形式的道德地位视为开放问题,应以透明、基于证据的标准和可修订的阈值来治理,而非形而上学主张。当可信证据表明存在痛苦、经验或脆弱性的能力时,公民秩序应倾向于采取符合公共理性的保护性措施。
良知自由 信仰、怀疑和非信仰受到保护。任何机构——无论是国家的还是私人的——都不得将形而上学忠诚作为公民权利的条件。
国家中立 国家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任何宗教或世界观。它保护自由实践,同时拒绝强制执行神圣权威。
非支配 任何群体不得利用制度将形而上学教条强加于他人,或将精神权力转化为公民权力。
互惠与平等自由 每个人的自由以他人的平等自由为边界。
公共理性 公共政策必须通过理性和证据、可问责的结果以及对平等权利的保护来证成——而非通过启示、教派权威或他人无法合理评估的形而上学主张。
危机中的公民韧性 在战争、恐怖袭击或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紧急措施必须经过公开论证、精准限定、有时限且受监督——绝不能用于强加教派统治、集体惩罚或永久的二等公民身份。 有边界的同情 关怀是一种公民美德,但同情不能成为胁迫、歧视或侵蚀平等权利的工具。
公民和平与合法解决 分歧通过合法程序和和平对话加以解决,而非通过神圣例外或道德恐吓。
这些价值观并非个人道德的替代品。它们是在一个中立公共秩序下共处所需的最低公民伦理。
第四条 — 灵性与仪式自由
4.1 实践和创造意义的自由 共居主义确认个人和社群有权: * 敬拜或不敬拜; * 祈祷、冥想、集会、斋戒、庆祝、哀悼; * 建立灵性社群、学校、慈善机构和文化机构; * 创造新的哲学和仪式传统; * 改变信仰、皈依、融合或脱离。
这种自由受到保护,只要它尊重公民权利,且不主张对他人的公民权威。
4.2 退出的自由 共居主义确认任何人有权退出任何灵性、宗教或哲学社群,不受公民处罚、恐吓或胁迫。
4.3 言论、批评与分歧 共居主义确认对思想——无论宗教的还是非宗教的——进行和平批评、辩论、学术研究、讽刺和表达异议的权利,同时维护非暴力和合法行为的公民标准。
第五条 — 盲目法律原则
5.1 公民平等 公民权利和义务不取决于一个人的宗教、世界观、仪式或形而上学主张。公民秩序不因信仰、出身、地位、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成年人自愿的关系选择、语言、文化或背景而偏袒或惩罚公民。
5.2 无平行法律权威 任何宗教或世界观法律体系——无论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不对公民生活具有约束力。
人们可以在私人生活中自愿遵循灵性指导。但公民制度——法院、登记机关、合同、权利、义务——在统一的世俗法律框架下运作。
成年人可基于合意组建家庭和亲密伴侣关系。公民地位不以关系结构为条件;在民法允许的情况下,当事方可使用私人合同来管理关系、财产、赡养和继承,但须有防止胁迫和保护被抚养人的保障措施。此类合同必须符合知情同意、条款明确、必要时登记以及保护被抚养人的公民标准,在证实存在胁迫或剥削时合同无效。私人合同不得创建否认当事方平等公民救济或正当程序的平行裁判体系。
5.3 平等获得公共机构服务 公共服务和机构的提供不得有歧视。它们不得要求信奉任何信仰体系作为参与条件。
5.4 中立不是强制隐身 国家中立不要求公民在公共生活中隐藏自己的信仰。个人可以在公共机构(包括学校)中佩戴或展示个人宗教或哲学符号,前提是不涉及胁迫、骚扰,且该机构不成为支持或排斥的工具。国家的职责是在其权力上保持中立——而非要求其人民在文化上千篇一律。
共居主义拒绝通过压制可见差异来实现多元主义的观念。共居主义不将可见的宗教表达视为与世俗公共秩序不兼容。
第六条 — 公共理性标准
共居主义引入一项公民纪律:
如果一项政策要约束所有人,它就必须以所有人都能评估的方式来证成。
公共理性是对具有约束力的公权力进行正当化论证的标准——而非对言论主体的限制。公民可以在公民生活中以任何道德、灵性、宗教或哲学来源进行论辩。将约束性规则转化为所有公民都能评估的理由的责任,在于公共机构和官员(法院、监管机构、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而非在于个人良知。
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必须放弃信仰。它意味着公民权力的行使必须基于不依赖于以下内容的理由: * "因为我的经文如此说", * "因为我的形而上学是真实的",
公民权力不得以神圣权利或预言的主张来证明其合理性——例如对土地、主权、至上地位或永久特权的承诺。此类主张可以指导个人信仰,但不能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公共理由。 * "因为我的神圣权威如此命令"。
这一纪律最严格地适用于塑造公民生活基础的决定:基本权利、平等地位、公共机构的设计以及公权力可被使用的条件。 在危机条件下,论证的负担加重:机构必须证明必要性、比例性、最小限制手段和明确的到期日,并进行透明审查。
共居主义区分道德声音与法律论证:道德声音可以根植于任何传统,并可能带有超越转译的紧迫性;法律论证则必须保持公共可及性、关注证据,并与平等权利相容。
公共理性包括可被证实的伤害,包括可预防的痛苦和剥削。当私人安排产生公民效果(财产、继承、监护)时,国家的角色是确保条款明确、当事人同意以及弱势方得到保护。
公共论证必须在教育、社会经济背景、语言和文化方面评估其可及性。当一项论证系统性地排斥最受影响的人群时,机构必须提供更清晰的表述、替代证据途径,并记录与受影响社群的沟通。
政策可以受到与宗教传统重叠的价值观的启发,但它们必须建立在公共推理和对平等权利的保护之上。
第七条 — 公民边界与非胁迫
共居主义认识到,当胁迫介入时,多元主义将失败。
7.1 信仰不受胁迫 任何人不得因信仰、怀疑、皈依或非信仰而受到威胁、惩罚、排斥或被剥夺公民地位。
7.2 形而上学顺从不享有公民特权 任何群体不得以"更正确"、"更纯洁"或"更神圣"为由主张特殊的公民权力。
7.3 神圣豁免不得减损他人权利 实践自由受到保护。但它不能被用来减损他人的公民平等、安全或自主权。
第八条 — 共居主义与国家
8.1 共居主义不是治理工具 共居主义不是一种执政意识形态。它是一种为世俗社会的伦理立场提供信息的公民世界观。
8.2 世俗民法是唯一的法律 该国的民法是公共生活中唯一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权威。共居主义可以启发公民价值观,但它不主张法律至上地位。
8.3 国家保护多元主义 共居主义框架下的世俗国家保护: * 宗教自由和非宗教自由, * 平等获得制度服务的权利, * 合法的异议,以及 * 公民和平。
第九条 — 活宪章原则
本宪章旨在保持活力、不断演进,而非僵化不变。它将每年接受审查,可作修正以:
* 改善表述的清晰度, * 应对新形式的胁迫或歧视, * 加强中立性, * 完善治理机制,或 * 以符合共居主义价值观的方式扩展保护。
然而,修正案绝不能将共居主义转变为:
* 一种宗教, * 一种强制性教条, * 一种政治武器,或 * 一种公民特权机制。
本宪章必须保持应对新现实的能力,包括新形式的感知能力、智能和脆弱性。
第十条 — 共居主义宪章理事会(治理)
10.1 宗旨
共居主义宪章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本宪章的守护者。
其职责:
* 维护宪章作为连贯的公民文件, * 发布年度审查和修正提案, * 捍卫中立性和平等尊严, * 防止滑向宗派主义、意识形态或被俘获, * 运行透明程序并公布异议意见, * 发布年度公共论证审查报告,记录主要修正案如何满足可及性标准以及少数群体和受影响群体的反对意见是如何被处理的。
理事会将维护一个透明的、基于证据的框架,用于评估涉及非人类动物和人工智能代理的道德地位主张,设定可修订的标准和阈值。
理事会不制定法律。它更新的是一份关于公民价值观和防护机制的宪章。
10.2 结构与席位
10.2.1 投票成员:12 名
理事会有 12 名投票成员,分为三个规模相等的组别,每个组别代表一项职能而非政治身份:
A)中立性守护者(4 个席位) 使命:保护国家中立性,防止世界观偏袒,抵制向公民宗教蔓延。
B)多元主义与自由管理者(4 个席位) 使命:保护良知自由的实践,特别是为少数群体、异见者、皈依者和非结盟公民。
C)公共理性与体系建设者(4 个席位) 使命:确保宪章的可读性、可实施性,并以公共理性、制度现实主义和公民稳定性为基础。
这一设计迫使每一项修正案都必须满足中立性、自由和实用性的要求。
10.2.2 非投票角色:2 名监察员
设有两个独立的非投票角色以保护完整性:
1)程序监察员(非投票) 确保遵守程序、披露、利益冲突规则、透明度和公布要求。
2)权利与中立性监察员(非投票) 标记任何可能减损中立性、公民平等或良知自由的修正案。公布反对意见,并在适用时强制提升至更高的通过门槛。
10.3 资格规则(反俘获)
10.3.1 必要资格 理事会成员必须:
* 明确表明对形而上学终极真理持不可知立场(不主张确定性), * 确认对国家中立性、平等公民地位和良知自由的承诺, * 披露相关的隶属关系、资金来源和领导职务。
10.3.2 取消资格的角色(硬性禁止)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的投票或非投票成员:
* 现任民选政治官员、部长级官员或政治任命官员, * 政党的高级官员或指导竞选的专业政治操作者, * 正式的宗教权威(神职人员、宗教法官、管理委员会成员或同等角色), * 以推进宗派或党派议程为职责的专业游说者。
10.3.3 冷却期
曾担任任何取消资格角色的人,必须在离开该角色后等待 5 年方可获得资格。
10.4 遴选机制(合法性 + 防精英俘获)
理事会的 12 个席位通过混合方式填补:
6 个席位由宪章研究员选举产生 宪章研究员是一个确认共居主义中立原则并同意非胁迫的公民成员团体。研究员资格是对中立性和非胁迫的公民承诺,而非政治隶属或信仰测试。(研究员不是神职人员,不是政党组织。)
4 个席位由独立提名委员会遴选 由退休法官和公民伦理专家组成的委员会,通过公布的标准和公开面试遴选候选人。
2 个席位通过抽签(公民抽签)产生 两个席位从符合资格规则的合格申请者池中随机选出。这保护理事会免于成为精英俱乐部。
所有遴选步骤必须公开记录。
10.5 任期、轮换与连续性
* 任期长度:4 年 * 交错安排:每年轮换 3 个席位(以保持连续性) * 最多连续任期:2 届 * 免职:仅因不当行为、已证实的利益冲突或违反规则,通过由程序监察员和提名委员会审查的透明程序进行
10.6 修正案类别与投票规则
共居主义需要两种修正案类型:常规更新和对承重梁的宪法保护。
10.6.1 第一类 — 常规修正案
示例:
* 澄清语言表述, * 增加定义, * 在不改变核心原则的情况下加强保护, * 改进治理程序。
通过条件:
* 12 票中的 8 票(三分之二),且 * 每个组别(守护者、管理者、建设者)至少 2 票。
10.6.2 第二类 — 宪法性修正案
这包括影响以下事项的任何变更:
* 国家中立性, * 盲目法律原则, * 公民平等与非支配, * 共居主义的非宗教性质, * 理事会资格规则, * 投票门槛和修正机制。
通过条件:
* 12 票中的 10 票,且 * 每个组别至少 3 票,且 * 60-90 天的公众咨询期,并就主要反对意见发布回应。
10.6.3 非倒退规则(核心保护)
任何修正案不得相对于上一版本减损良知自由、公民平等或国家中立性。如果权利与中立性监察员标记存在潜在倒退,该修正案将自动被视为第二类修正案。
10.7 透明度和公布义务
每年,理事会必须公布:
* 更新的宪章版本号和变更日志, * 拟议修正案(标红格式), * 以公共理性术语表述的理由, * 影响分析(谁受到影响以及如何受影响), * 异议声明(少数意见), * 按组别列出的最终投票结果。
第十一条 — 完整性条款(防止腐败的自我防御)
11.1 无神圣权威
任何理事会决定不得援引神圣权威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论证理由。
11.2 无道德真理垄断
理事会可以管理公民伦理,但不得主张道德无谬性。
11.3 无身份等级
共居主义拒绝按纯洁度、信仰、出身或归属对公民进行等级排列的体系。
11.4 不得转化为意识形态
如果共居主义被用于强制形而上学顺从或政治统治,它就背叛了自身的宗旨。 11.5 不得被财富或信条俘获
共居主义拒绝公共机构被集中的财富、外部资助或教派/民族主义教义所俘获。
第十二条 — 闭幕宣言
共居主义是使分歧变得安全的约定。
它是一项公民承诺: * 你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寻求意义, * 你可以聚会、敬拜、怀疑或拒绝敬拜, * 你可以用自己的价值观培养子女, * 你可以作为真实的自己去爱、去生活, * 你可以做这一切而不必担心他人的形而上学会成为你的公民命运。
国家不是圣殿。公民秩序不是布道。法律不是神学。
共居主义是让人类多样性得以呼吸的公民层面——不让自由沦为碎片化,也不让统一沦为胁迫。
宪章终